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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德化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4 00:00:00

德政科〔2016〕61号

德化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德化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县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科技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实施。

德化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2016年10月17日

德化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德化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成效,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福建省、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县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我县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由县科技计划安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县科技计划项目所包括重大科技项目、科技重点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拥军、公益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重大项目指对我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或投资较大且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引领带动作用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  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科技企事业单位信息库、计划项目储备库。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结题全过程实行系统化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德化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签订合同书等环节。

第六条  德化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公开征集是指根据德化县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定向申报是指根据德化县科技经济发展动态,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练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有2项(含2项)以上项目到期未结题,不得申报新项目;

3.项目负责人应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可作为技术负责人,如法人代表无法作为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委托企业其他负责人(总裁、总经理和技术总监等)作为项目负责人,委托书作为项目申请书附件。政府公务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先提交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及申报通知要求的必要附件,经过主管单位审核推荐后,德化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审查受理,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用于立项备选。申报单位应对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归口推荐和地域管理相结合。主管部门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协会、高校等。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根据当地科技、经济发展情况,或咨询同行专家意见,就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内容真实性、项目实施后对经济促进作用,详细填写推荐意见。

第十条  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对备选项目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别,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项目实施的目的意义,承担单位的研发能力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并对每个项目按A、B、C层次分别提出具体意见,专家组认为必要时,可到现场调研考察。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实地查验、部门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机制。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和建议,结合现场调研考察,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二条  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与县财政部门进行会商,对拟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经费预算安排进行审核。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综合专家咨询意见、财政局意见,形成立项意见,拟定立项项目和经费,报局务会研究决定后,与财政局会稿,下达科技计划项目文件。

第十三条  列入县科技计划的项目,根据不同计划类别,订立项目合同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合同商议,各方商议审核后,履行签订手续。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后,项目承担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办理拨款。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由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

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1.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2.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进行检查、评估;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4.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时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开发任务;

2.接受并配合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和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

3.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合同变更申请,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调整项目计划并变更合同。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列入县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到期均应结题。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可采用会议验收、简易验收。对于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以中止或撤销。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表;

2.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3.项目工作、技术总结报告;

4.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5.根据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情况,提交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专利、技术标准、新产品、新技术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应用效果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会议验收: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由熟悉专业技术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能参加验收组。验收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简易验收:下达经费不超过8万元的工业类项目、下达经费不超过5万元的农业类项目、公益项目等,可以采用简易验收,由科技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填写项目结题意见表。简易验收由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相关股室根据合同书或任务书要求审核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对于完成规定任务且项目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项目“简易验收通过”或“简易验收不通过”结论。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一年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被验收项目存在未完成合同或任务书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经费使用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等情形者,不能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完善,承担单位可在三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验收材料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必须在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退回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完整再提交,如有特殊原因,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报送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否则按“验收不通过”予以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中止:项目已开始实施,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重大变化、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审批项目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推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的,可以直接对项目予以中止。项目中止应进行经费决算并上缴有关结余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撤销:项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尚未启动、计划经费尚未使用,或尚未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审批撤销项目计划和合同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时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可以直接对项目予以撤销。项目撤销后已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应全部上缴。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资信管理制度。对逾期未提出结题申请、项目验收不通过、项目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记录,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档案管理制度。对县科技计划项目从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全过程材料进行收存,分阶段整理归案。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二十六条  在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专家咨询可采取会议、信函或网络等形式,咨询过程和咨询结果应有书面或电子记录。

第二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在本领域或行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第二十八条  以下人员不得作为咨询专家:

1.与咨询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2.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3.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2.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扩散咨询事项有关情况;

3.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4.在咨询期间,未经管理者许可,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三十条  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不得透漏专家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对咨询专家在科技项目评审、论证和验收中的咨询情况进行纪录,并做好个人隐私保密工作。设立举报制度,如果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可向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举报。经查实,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可视情节轻重处理,并写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财政资金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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