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20 00:00:00
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博士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德政〔2011〕3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德化县博士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25日
德化县博士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县博士工作站建设和管理,促进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发挥博士及其团队对我县产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中共德化县委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德委〔2011〕124号)、《德化县关于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试行)》(德委〔2011〕1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博士工作站旨在促进企事业产学研结合,攻克产业核心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人才。
二、博士工作站建设实行政府认定授牌制度,采取“政府推动、博士参与、自主管理、市场运作”的建站模式。
三、成立德化县博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博士工作站建站、服务和管理工作。成员单位为人事局、财政局、经济贸易局、科学技术局。办公室挂靠在县人事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博士工作站筹建的政策咨询、部门协调等服务工作;
2.负责博士工作站设立的初审工作;
3.负责博士工作站、博士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4.负责制定博士工作站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5.负责审核拨付补助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6.协助各设站单位做好博士招收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博士工作站、博士的实际问题。
四、博士工作站工作内容主要有:
1.开展产业及企事业单位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2.组织博士及其团队围绕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进行项目研究,攻克技术难关;
3.引进博士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事业单位进行转化或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4.与博士及其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事业单位创新人才;
5.企业与博士及其团队共建科研实验室,共享双方的科研资源。
五、我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场所,企业经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行业技术创新中心);
3.有合作科研院所,合作方为一级学科博士点单位,与设站单位有项目对接,在研项目必须是推动德化产业发展进步的共性和关键技术;
4.配备专门的科研助手,能为博士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生活条件。
六、博士工作站申请设立程序:
1.企事业单位向县博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提交设站申请材料;
2.经县博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初审,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县人民政府批准;
3.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统一命名授牌,名称统一为“XXXX企事业单位名称)博士工作站”。
七、申请设立博士工作站需提交的材料(相关表格、材料到县人事局领取):
1.《申请设立博士工作站报批表》一式三份;
2.企事业单位与一级学科博士点单位签约文书一式三份(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行业技术创新中心)证书一式三份(复印件);
4.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式三份(复印件);
八、设站的企事业单位是博士工作站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其职责是:
1.制定工作站管理细则、博士管理细则,设立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专职的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加强与县博士工作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联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结合产业重点,制定具有较高创新水平的博士研究项目。制定博士招收计划,做好博士招收工作。与博士点所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3.为进站博士配备相应项目的科研助手,在开展博士科研项目的同时,积极培养本单位技术人员,并做好博士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4.保障对博士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为博士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及生活条件。
5.报备博士工作站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前向县博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九、经过批准确认的博士工作站,按中共德化县委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关于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试行)》(德委〔2011〕125号)文件规定给予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工作站的启动、运行和博士及其团队的工作经费等。
十、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1.企事业单位填写《德化县博士工作站资金补助申请表》;
2.提交县博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初审;
3.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批;
4.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到设站企事业单位。
十一、符合中共德化县委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关于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试行)》(德委〔2011〕125号)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条件的博士,享受引进人才各项政策待遇。
十二、县博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县博士工作站进行评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上报撤消。
十三、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12月25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