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14 16:39:33
闽人发[2005]5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职改办、工商联,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非公有制企业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此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我省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价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苦干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办[2004]1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苦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结合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在继续做好社会化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开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务)评价的补充渠道。现就有关具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我省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省外福建商会闽籍人员中直接从事经济管理、工程、工艺美术和农业技术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考核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分别是: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高级农艺(畜牧)师、农艺(畜牧)师、助理农艺(畜牧师)。
二、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常晋升
1、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在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指导下能独立解决工作中一般性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未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大专8年、本科6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能独立承担较复杂的生产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一定成绩;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合理组织生产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3、申报考核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未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本科10年、研究生7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能独立承担或主持重大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解决技术和管理的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有非本专业毕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一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增加二年。
企业从事经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企业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工程、经济等专业技术职务。
(二)破格晋升
1、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但近三年来业绩突出、贡献大的人员,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主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一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个人获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设区市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安排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先进荣誉称号;
(2)在当地(县域)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济效益的重点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3)被县(市、区)级党委、政府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4)获得设区市(厅)级三等(县、市、区级二等)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5)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6)新产品的研制通过设区市(厅)级鉴定的企业主要参与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7)参与设区市(厅)级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8)产品在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申报经济专业人员应提交经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或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专业论文一篇。
2、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但近三年来业绩突出、贡献大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推荐考核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个人获设区市级党委、政府或省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安排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先进荣誉称号;
(2)在设区市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重点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3)被设区市级党委、政府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4)获得设区市(厅)级二等(县、市、区级一等)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5)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6)新产品的研制通过设区市(厅)级鉴定的企业主要参与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7)参与省级有较大影响的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8)产品在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经济专业人员应提交经考核确认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两篇或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专业论文两篇;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应携带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或作品图片,供考核确认委员会专家审评。
三、评审组织及程序
1、省工商联、省人事厅共同负责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确认,以及省工商联直属会员、直属组织人员和省外福建商会闽籍人员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省工商联负责直属会员、直属组织人员和省外福建商会闽籍人员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确认委员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厅批准组建。
2、设区市、县(市、区)工商联、人事局共同组建具有相应评审权限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3、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学历、论文、获奖、社会评价等有关证明材料,所在企业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情况全面审查,提出推荐意见。需委托上一级评委员会评审或考核确认的,由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
4、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对照闽职改字[1993]1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5、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省工商联汇总和初审,省人事厅预审后,先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确认委员会聘请专家对其进行考核、答辩,重点考核工作业绩以及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再提交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确认委员会确认。
6、按本文规定经考核确认和评审通过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批准组建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确认,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统一编号为“闽特—”。
7、已成立商会和同业公会的,也可委托商会和同业公会汇总材料后报同级工商联。
四、其他有关事项
1、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社会化评审条件的,各级工商联应按《福建省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发[1997]66号)有关规定开展社会化评审工作。依据本文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成体系。
2、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原由我厅或会同省乡镇企业局下达的有关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价的闽乡企职改[1994]4号、闽乡企职改[1994]139号、闽乡企职改[1995]3号、闽人发[1999]96号、闽乡企职改[2001]1号等文件不再执行。已按上述文件规定取得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符合本文规定的晋升条件,可申报晋升非公有制企业技术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工商联
2005年4月11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5年4月11日印发